2017年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第8号调查令
调查令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2 调查令的内容
※ 持令人的姓名、性别、证件编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 被调查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 向被调查人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
※ 持令人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
※ 调查令的有效期;
※ 被调查人不能提供持令人所需证据的原因;
※ 调查令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及院印。
3 申请调查令的条件
※ 申请人是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
※ 持令人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于取得有效执业证书的律师。
※ 持令人的姓名、性别、证件编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 被调查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 向被调查人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
※ 持令人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
※ 调查令的有效期;
※ 被调查人不能提供持令人所需证据的原因;
※ 调查令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及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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