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是怎样的及未来发展趋势
服务项目 |
转让注册深圳公司,深圳企业财务代理 |
面向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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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人:汪先生
一、 功能定位: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服务)产品,融资担保是金融中介服务。
融资租赁直接借出机器设备等(租赁)物,实际借出的是资金。在中国金融严格监管体制下,融资租赁有三种业态。其中金融租赁属金融业,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外资(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外资服务部门)监管;由一般(经营性)租赁公司升格为融资租赁公司(试点单位),则由商务部(商品流通服务部门)监管。
融资担保则是金融服务中介,主要以自身的信用,在借款人(企业、客户)和贷款人(银行等)之间发挥的中介桥梁作用,提供风险分散服务,因此担保并不直接借贷资金,只有代偿后,才由虚拟的债权人(或有债权人)转变为现实的债权人。
二、报表(资产)反应:担保责任不进入资产,租赁物则进入资产。
融资租赁公司出租的租赁物(如机器设备等)在租赁期内的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因而完全作为公司的资产(流动资产)在资产报表中充分反应。
由于担保责任形成时,对于担保公司只是或有债权,因而担保责任不能以资产(债权)名义进入公司资产负债表(而只要代偿后,才列入暂付款或应收款)。
因此,虽然担保公司可以承担的担保责任额可按资本金的1:5~10倍放大。但担保公司资产负债表反应的资产基本上对应的是资本金+风险准备金+未分配利润。即是说,基本上是以资本金为主,资产放大效应小。而融资租赁公司只要经营良好,融资渠道通畅,可按净资产的10倍做大租赁资产。现实经济生活中,全球和全国都有的租赁大公司,而担保公司的市场影响则要少得多(在全球更是如此)。
三、 经营风险:融资租赁的风险低,而担保的风险大。
融资租赁是物权和债权的结合。即是说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是拥有出租物的所有权,同时还要求承租人(作为债务人)尽可能提供资产抵押及第三方租金担保及余值担保。因此,在同等条件下,融资租赁的风险比银行都低,是所有债权人中,风险低的。
而担保,往往是借款人离银行放贷门槛尚有一定差距,要求担保公司担保后才可放贷。显然,担保的客户比银行直贷的客户的质量低。实际工作中,担保与银行抵押的差别在于:担保可接受以付款但缺证(土地、房产)资产作反担保;在量上,作为反担保措施的资产的抵押担保率银行,资产抵押担保率可达100%及其以上。可见担保在债权人及准债权人中,承担的风险是高的。债务人违约后,担保人获得的保障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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