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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代办 |
面向地区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规范》要求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防范二次污染。同时,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据 GB22128 等相关规定开展拆解作业,拆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参照 GB20891 执行。不得露天拆解报废机动车,不得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 下水造成污染。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1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90亿辆,其中汽车2.97亿辆。季度新注册登记机动车2753万辆,同比增加436.3万辆。据悉,截至2019年底,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共755家,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有望得到快速发展。
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协会、商会等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和管理。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对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技术人员组成的库,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从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应当具有代表性。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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