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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制度-西安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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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的信用中介机构。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经营货币金融业务,以营利为目的金融企业法人。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1.安全性原则。该原则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而言的,是商业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
2.流动性原则。是指银行能够随时收回资金和付出资金,能够及时地、充分地满足存款者随时提取存款和发放贷款的需要,避免因资产流动性不足引发存款人挤提导致偿付能力危机。
3.效益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一个金融企业法人,从微观层面上讲,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以获取大限度的利润为目标。从宏观层面上讲,其开展业务还应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接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
商业银行的上述三个经营原则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不能单纯追求一个方面而忽视任何一个方面,在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中应寻求三者之间的动态平衡。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的往来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2.商业银行的变更
3.商业银行的接管
4.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也即从法律上消了其立的人格。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
(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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