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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工程总承包项目,EPC全过程实战管理,民法典下的EPC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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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民法典》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实战管理培训班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今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的实施,是我国民事主体生产、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各类民事活动的根本准则。在《民法典》实施前所颁布的各类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法律、法规、政策都将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废止。《民法典》的实施地促进、规范了建设工程EPC总承包事业的发展,为今后建设工程EPC总承包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2020年1月7日,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第724号令);2019年颁布的《投资条例》以及同年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建筑工程EPC总承包法律体系基本构成。为EPC总承包单位拓展业务、组织施工、款项回笼指明了方向。
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并为EPC参与各方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12月26日,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2019年12月10日,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使得EPC各参与主体都能够依法确认主体身份参与EPC总包,实现多方合作共赢。
为使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设计院、招投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与EPC总包相关联的单位适应《民法典》下的EPC,将传统的EPC与《民法典》下的EPC在招投标、各方风险分配、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计价、计量、索赔、工程结算、风险管控等各方面实现平滑转变,使EPC参与各方的经营部、成本部、财务部、合约部、人力资源部、工程部、法务部业务骨干通过培训能够基于本职对EPC项目商务谈判、成本控制、现场管理、农民工工资收支、项目风险应对形成全生命周期一体化的管控意识,全面提升EPC项目运作业务能力,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EPC总承包方式在建筑领域效能的充分发挥,特举办此次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民法典》实施对建设工程各方实体权利的调整
1. 《民法典》下的建设工程各主体权利边界;
2. 方在项目中主体性质识别方法;
3. 在建设工程中民事主体的特殊性体现方式;
4. 民事主体权利所形成法律后果责任承担;
5. 民事权利缺位建设工程后果法律承担;
6. 《民法典》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中的适用;
7. 《民法典》对违约赔偿原则的承继所释放的市场信号解读;
8. 《民法典》对建筑施工资质的承继所释放的市场信号解读;
9.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所释放的信号解读。
(二)《民法典》下EPC承包主体合法权利体系重构解析
(三)《民法典》下EPC项目招投标阶段法律风险管控实务
(四)《民法典》下EPC总包权利边界管控要点
(五)《民法典》下EPC项目各参与方主体合法性甄别
(六)《民法典》下工程范围确定依据
(七)《民法典》下EPC工程结算计价实务
(八)《民法典》下EPC工程结算计量实务
(九)《民法典》下EPC工程索赔与难点应对
(十)《民法典》下EPC工程结算要点及实践
(十一)《民法典》下保理对EPC项目工程款回收的作用
二、培训对象
从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公司、总承包公司、设计院、成套设备公司、国际招标公司、设备材料供应商、律师事务所及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市场开发、法务专员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EPC项目管理的管理者。
三、拟邀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参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编写的行业和国内EPC总承包项目管理丰富经验的实战现场授课,结合经典实例分析,并进行现场答疑和互动交流 。
四、培训时间、地点及费用 2020年07月17日~07月20日(17日为报到日)西安市 2020年08月13日~08月16日(13日为报到日)南昌市
培训费:2600元/人,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证书
培训期满,颁发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六、报名办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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